昨日,《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昆明装修网获悉,今后或将取消《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的规定,采取签注制度,办证、签注、变更、补领、换领,拟不得收费。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对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等服务管理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条例施行至今,全省累计制发居住证1136.8万张,为流动人口提供了包括就业就学、购房租房、医疗计生服务、社会保障等多项高效便捷的基本服务。对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在居住证的部分申领条件、有效期和个别服务事项方面不一致,对此,修正案对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有效期和签注、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求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原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并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是义务性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作为公民的权利,但条件更加严格,要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为此,修正案将有关内容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并增加“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同时,比照国家规定,对申领居住证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办理居住证的排除性规定及未办理居住证的处罚规定。
原条例规定《云南省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换领新证。《居住证暂行条例》未规定居住证的有效期,而是采取每年签注1次的办法进行管理。为此,修正案取消了《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的规定,采取签注制度。此外,《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的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但换领、补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而实践中云南省从未对流动人口收取此项费用,且考虑到该项费用较低,因此,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此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进一步扩大了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享有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享受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享受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为将来不断扩大的权益预留空间。修正案要求云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并可以对本条例中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