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刚过,万先生终于下定决心装修空置了两年多的新房,与一家装饰公司设计师沟通后,感觉还可以,很快就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交了1500元的订金,设计师当天就与万先生一道去测量了尺寸,并着手设计。谁知,万先生刚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后,万先生因急需用钱,经再三考虑决定卖掉准备装修的新房,之前的装修计划也没办法继续,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当然也无法再履行。
万先生认为,既然当时装饰公司还未通知自己看设计初稿,就证明还没完成设计,更没有正式开始施工,也就是说,合同还没有正式履行,之前交付给装饰公司的定金应该可以退还给自己。
但是,当万先生到装饰公司与设计师说明情况后,设计师却表示万先生的情况如果属实,而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可以自动解除,但因为万先生已经签订了合同,再加上设计稿已经完成,按公司规定是不能退还1500元定金的。
万先生很是无奈,自己又不是恶意解除合同,而且设计初稿在自己说明卖房情况之前,设计师并未表示已经完成,就证明自己在提出终止装修之前,装饰公司并没有给自己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自己为什么就不能退定金呢?装饰公司的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专家支招
首先,万先生与装饰公司之间签订了装修合同,成立了合同关系,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万先生出现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应先看合同中有无解除合同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万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并无解除合同的条款,万先生可以与装饰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再次,万先生由于急需用钱而卖掉准备装修的房子,导致装修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可能损害装饰公司的利益,对此万先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解除合同时万先生应该对装饰公司已经进行的劳务支付报酬。最后,设计师曾与万先生一道去准备装修的新房测量尺寸,并着手设计,虽然在万先生说明卖房情况之前没有表示设计已经完成,但并不表示装饰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至于对装饰公司这部分的劳务报酬如何确定,要看双方在装修合同中的约定,装饰公司应当提供设计稿证明自己付出了劳动,以及按照装修合同应该获得多少报酬。
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并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装饰公司不退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装饰公司可以从预付款中扣除自己的劳务报酬以及违约金,并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万先生。关于装饰公司是否提供了产品或服务的问题,笔者认为,设计师之前虽然没有通知万先生看设计初稿,但在万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设计稿已经完成,并且没有超过装修合同约定的期限,万先生就应当支付装饰公司基于信赖和善意提供的劳务服务的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