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停发旧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一)昆明市主城区
1.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受理和办理主城五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2.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分中心分别负责受理和办理各自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其余县(市)区
其余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和办理各自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农业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2016年6月29日17:00起,市国土、住建、林业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登记业务;6月29日17:00前,受理的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6月30日起,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市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颁发的原房屋、土地、林权证书和登记薄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
特此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