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支付清了所有费用,并把新房装修一新后,本以为房子属于自己了,却因为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出了问题,眼看到手的房子被法院判决为他人所有。昆明业主高先生就碰上了如此倒霉的事情,不但被强制搬离房屋,还连装修款都要不回来。
上诉人装修好的房屋
11月8日,买房者高厚基状告房产公司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
高厚基称,他于2010年6月18日购买了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富琪商业广场一套房子,面积149.3平方米,当日支付了首付款470244.02元。2011年11月18日,办理了接房手续,又支付了购房尾款、配套费、维修基金,以及契税等其他费用,共计1330516.64元。
高厚基办理完接房手续后,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将高厚基手中的购房合同收回。谁料想,这套付了全额的房屋却因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他人所有。
之后,高厚基与房产公司双方协商无果,高厚基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配套费等1330516.64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31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高厚基提出上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装修费损失合计273181.2元。
业主装修房屋的单据
二审时,被告辩称,应当返还原告的费用为1330516.64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3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其提交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认可。而涉案房屋在2011年11月8日由原告接手后一直由原告出租并收取租金,该笔款项足以弥补其退房损失。
而且由于高厚基并未持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百富琪商业广场特殊问题登记表》原件,不能依据其他见解证据对登记表款项予以确认。
最后,法官宣判该案将择期宣判。